书评:《喜:一个秦吏和他的世界》
不得不说这本书的名字定得非常有趣,历史的视角从来都是大开大合地瞄准皇城深宅之中,从个体角度来审视某个朝代的书非常少(近年来这类书渐渐多了起来,比如谌旭彬的《活在洪武时代:朱元璋治下小人物的命运》,罗新的《漫长的余生:一个北魏宫女和她的时代》,马伯庸的《长安的荔枝》等等)。本书中作者通过大量的秦简和文献剖析了秦帝国治下安陆城和鄢县的一个小吏喜的生平,进而也不失客观地系统介绍了秦帝国的家庭关系、社会结构、风俗习惯、官吏设置等等方面,虽然正文中的考据部分实在是太多了些,但仍不失为一本有趣且涨知识的书。
睡虎地的秦简是秦朝的第一手资料,作为一个 “治狱令史”,喜的的遗体旁摆放了大量的秦简,有记录了当时很多案件的《封诊式》,有浸透着家族传承的《为吏之道》,也有巨细靡遗的《秦律》。看着书中贴出的几张秦简图片真的有种恍惚的感觉,其中相当一部分文字甚至不需辨认就能直接认出,难以想象其与我们隔了两千年的光阴。也多亏了这些秦简和作者不懈的考证,很多历史书不屑一顾的琐碎小知识得被众人看到:秦人的身高、房子、两性关系、家庭组成、社会结构,乃至书信往来中的语言习惯等等都能在这本书中发现,还有政治制度、官吏设置、讼狱流程等等国家层面的框架结构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确切地说是自下而上的角度)加以审视。书中内容非常丰富,能吸收十之二三已经算得上收获颇丰了。
如果要挑一个毛病的话,就是本书的考据太多太多了,不仅注释独占一大章,约为全书四分之一的篇幅,而且在正文中也往往为了一个定量的细节动辄贴上好几页的各方考据资料(比如在描写喜的家有几房几厅时就侧面考据了其他家庭的情况,既而合理地推断出了喜的家庭状况),这就使得阅读体验有了一定的割裂感。看到豆瓣上对此书的评价不太高也多是这个原因。不过我对此还好,比之这个月看的《了凡四训:中华人生智慧经典》中为了水字数而重复贴上的注释,《喜》这本书的考据多一些也并不是什么大问题,毕竟这些考据如果不在正文中而是贴在注释中估计我就一翻而过,不会认真看了,也少了很多深入了解秦朝的机会。
这是一本挺有趣的书,脱离了始皇帝和李斯赵高这一系列高堂之上的符号,秦朝从一个小吏的眼中看出去并没有太多 “封建”、“第一帝”、“扫六合”、“短命” 之类的历史符号,而是有血有肉、有碌碌众人、有人情世故、有希望、也有痛苦,正如今天的我们看待我们所处的时代一样,没有历史,只有生活本身罢了。
原文摘录
斯人
《列子·黄帝篇》给“人”做了个界定,谓“七尺之骸,手足之异,戴发含齿,倚而趣者,谓之人”。
所以,大部分成年男性的身高,应当是在七尺至七尺五寸之间(1.62—1.73米)。
在秦代,所谓“家人”或“室人”,就是指同居在一个房屋之下的人,并无论其成员之间是否都存在血缘或婚姻关系。
在秦汉时期,普通平民男子的结婚时间似乎并不早。
丈夫抛弃妻子的情形大约经常发生。
有的女性,主动离家出走。
夫妻年龄相差较大,可能是比较普遍的情况。
当然,夫妻相爱,生死以守的婚姻也并不少见。
家庭暴力可能并不稀见。
婚姻外的两性情感与性关系大约也比较平常。
凡此,都说明秦西汉时期女性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平均年龄是二十一岁半左右。
《日书》中关于在某一日期、时辰所生子女可能会威胁其同胞兄弟姊妹的说法,不仅暗示当时新生儿的自然死亡率较高,还反映出当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杀子”的现象。
所以,喜的三个子女,获、恢与穿耳,很可能安稳地度过了秦汉之际的动乱时代,并基本上维持了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汉高祖五年,获三十五岁,恢二十八岁,穿耳十九岁。在他们的父亲死后十五年,他们成为汉朝的臣民。
总之,秦汉时期,平民口语中称呼父母,可能都用“大”,只是发音、音调有所区别。对于年纪较大的父母,可以称为公(翁)和妪(媪)。正式的和书面的称谓,则是父、母。当然,孩子对自己年纪不太大的父母,或者也可以称作公(翁)和妪(媪),正如今日的孩子,称呼年轻的爸妈为“老爸”“老妈”。
从这些零散的材料看,在秦代,父母,特别是父亲,对于子女的控制还是很强的:即使儿子已经分了家、立了户,父亲还是可以变相地占有、使用其财产;他甚至可以杀死自己的子女,或者给他们施以包括髡刑在内的各种刑罚。法律虽然不许可这些行为,但即便发生了,也没有切实的制约或惩处措施。
父母对于女儿的控制权,可能主要表现在婚姻上。
因此,慈与孝,在爱护与孝顺的情感表达的背后,实际上都隐含着父母对于子女的控制,而不仅仅是基于自然法则的养育与赡养,更不全是父母子女间的爱。所谓“父慈子孝”,本质上乃父亲(也可能包括母亲)对子女的全面控制,而所谓“不孝”,则正是对此种控制的反抗。
所以,估计当时人的寿命,在正常情况下,五十岁还是可以过的。喜死的年龄,应当是比较小一些的。
大概“死”与“生”相对应,分别指称死亡(非老终的死亡)与活着;而“产”与“终”相对应,分别指出生与老死,亦即生命的开始与终结(当然,这种区别并不十分严格)。
在秦征服六国的过程中,此种“新平定的地区”一时之间不能建立起稳定的统治秩序,盗贼杀人事件一定频繁发生。为盗贼所杀的诸色人等、为官府所杀的盗贼,必定不少。
所以,“战死”实际上包括了在战场上阵亡和受伤而死以及战败被俘后被杀而死。
在喜的棺里,除了早已朽坏的衣衾,就是数量巨大的竹简。这些竹简共有一千一百余枚,分为八组,堆放有序,分别置于棺内人骨架的头部、右侧、足部和腹部等处。在棺内,喜还让人放了两支毛笔,以及一件漆圆奁。
黔首
总之,“傅”意味着成了完全的“民”(“黔首”),拥有了秦(以及后来的汉)民(黔首)的权利和义务:他有义务应征打仗,也有资格因军功而受赏获爵;他可以在老年之后,获得国家的一些优待,前提是在此前的数十年里他履行一个“民”(“黔首”)的义务和责任,而且可以“不死”而“终”。“傅”有类于获得了“臣民权”,成了“臣民”(不是“国人”或“国民”,更不是“公民”)。“傅”与年龄有关,但并没有统一的“傅”的年龄。
郑樵《通志·氏族略》“序”云:“三代之前,姓氏分而为二,男子称氏,妇人称姓。氏所以别贵贱,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
总之,西周之世,姓、氏盖为贵族阶级所独用,庶人不称氏,仅得称名。此种规则,至春秋时期,盖大多得到遵行。至于战国,齐国仍秉持旧规,贵族官吏多使用“氏+名”的称名方式,庶人徒隶则但称其名(多用单字);秦人则较少称氏(族),贵族官民,大抵皆以名为称。
因此,可以认为,战国时期,楚地庶人已普遍采用“氏+名”的称名方式,并未遵守周礼庶人“称名不称氏”的规则。
没有人自己选择了“出生”,所以,一个人生下来,属于何种人,是由外部界定的,不会出于其意愿。而要改变其与生俱来的属性身份,则必须具有较强的能力,并付出较大的努力,才有可能。对于大部分普通人来说,属于何种人(特别是其“族属”与“地属”),实际上在其出生时就已被确定下来了。换言之,一个人的“身份”是由“外部世界”、从“外部”给予的,或者说是“强加的”,其自身是否“认同”、怎样“认同”这种“身份”,对他已被给予的“身份”,并没有根本性的意义。
正因为此,就形成了“故秦人”与“新秦人”的分别,前者盖指本属秦国统治的关陇、巴蜀地区的人民,后者则指战国中后期秦扩张征服的、原属六国统治地区的人民。
由此,可以大致揣测:在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全国之后,天下之民均统称为“黔首”,并不意味着天下的编户齐民都是“齐等”的。在秦的户籍、兵籍上,很可能注明了其原本所属之国;如果是原本未入籍于诸国的濮人、臾人等,则连入籍成为“黔首”的资格都没有,只能作为臣、隶。这样,实际上就形成了一个从秦人、六国之人到濮人、臾人等夷人的、由中心到边缘的层级制身份体系。
因此,秦时所称的“吏”,当包括县、都官之令、丞、长、尉,有秩吏,佐、史、属(包括冗佐、佐吏等),以及军中的基层武职和文职人员,不包括县、都官啬夫以上的高级官员和军中的将官。
“黔首”的本义,是指黑色的头。《说文》释“黔”,谓“黎也。从黑,今声。秦谓民为黔首,谓黑色也。周谓之黎民”。
统一前,秦大抵以“新民”“作本”“给刍食”,而以“秦民”“事敌”“事兵”;统一后,六国故民与新拓疆域之新黔首,均须应征从役,屯戍征战,这是秦统一前后“民”与“黔首”地位的重要变化之一。
其次,统一前,秦“民”(无论“故民”,还是“新民”)均得受田,立功获爵得益其田;统一后,六国故地与新拓疆域并未普遍授田,新黔首不再能受田,则是统一前后“民”与“黔首”地位的另一个重要变化。
则知“徒隶”不是“民”(“黔首”),其地位比“民”低得多。
鬼薪、白粲与城旦、舂,按照卫宏《汉官旧仪》的解释,分别是三年和五年的刑期,前者是男犯,后者是女犯。
在吏卒之上,有管治一方、领受稟食俸禄的官僚阶层(拥有官大夫、公大夫与公乘三级爵位者)和拥有食邑的军功贵族阶层(拥有五大夫以上爵位者),他们是秦的统治阶级。吏卒、黔首与徒隶三种身份的人群,则基本上可以看作为被统治阶级。
吏卒与黔首的身份,实际上是不断变动的:黔首立功受爵任吏或应征从军就是吏卒,吏卒谢任或返乡即成为黔首。因此,吏卒更主要是一种职役身份,并非较为稳定的社会等级。他们虽然担任吏职或参军打仗,成为秦的统治工具,但他们主要是被统治者,绝不是统治阶级。
吏卒、黔首当然易于因罪、欠赀等原因而沦为徒隶,然一旦沦为徒隶(以及私奴婢),则很难再取得黔首的身份,更难以成为吏卒。
喜及其家人的社会身份,大概就摇摆在黔首与吏卒之间。喜父、喜以及喜的兄弟,是否获得爵级,无以确知,但喜长年为吏,又曾从军,当然属于吏卒。其最高的职务,也只是主管狱讼的令史;解职回乡之后,大约只是较为富裕的黔首。
所以,在家乡是“四邻”,到军队里就是“同伍”,邻居也就是袍泽。将居民编制与军事编制对应起来,使兵民一体,是秦邻里制度的实质。
每一个里,三十户以上置里典、父老各一人;不足三十户以下,根据便利情形,或者与相邻的里共设里典、父老,或者只设置里典,不设置父老。
秦时县尉是军职。由县尉主管黔首(百姓)、属吏的出行,爵位的授予与削夺,户口的变动,以及里典、父老的选拔任用与考评,反映出军事权力已全面渗透到民众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如此周密而严酷的法律条文,恰恰说明当时逃亡现象非常普遍。
“从人”(“从”读作“纵”,曾经参与过联合抗秦的六国故人)可能是秦统一后重点打击的“政治犯”。对“从人”及其家属的追捕与处罚既甚为严酷,对于帮助其逃亡、隐匿者的处罚也十分重。
在这种法律下,人人自危,朝不保夕,权力通过法律“制造”或“建立”起一个“合法的”恐怖体系,并使每一个人都匍匐在这个体系的制造者或建立者面前。
为吏
“史”字的本义,就是书写及书写者。所以,最初的“史”(甲骨文中所见的“史”),是与“卜”“贞”联系在一起的,负责将卜辞记录下来(“大史”“卿史”),并掌管、保藏相关的文字记录(“作册”“守藏史”“内史”);到西周时,逐步发展出名目各异、层次不同、职掌不断细化的“史”职系统,包括太史(史正)、内史、祝史(太祝)、外史、御史、女史以及州史、闾史、小史(太史之佐),从周天子至诸侯国、大夫、士、家臣,都有不同层级的多种“史”,分别负责不同层级、不同部类的文书书写、保管、收发等事务。
秦国从中央各官署到郡、县、乡各级管理机构,又设置了众多的“史”,其职掌,其实就是起草、收发文书,大致相当于后世的文书、“书记”或秘书。喜就是这些众多的“史”中的一位。
何以会如此?最合理的解释就是守有兵权,而丞无兵权。
县廷所属机构,分为“曹”与“官”两种。列曹是县廷的办事机构,而诸官则是县廷直属的管理机构。
狱史审理案件,似乎有较强的独立性,长吏并不予以太多干预,或者无权干预。
尉与狱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严格说来,并不是县廷的下属机构——当县廷以令为长官时,自然可以指挥、节制县尉;而以丞为长官时,则大抵很难视尉为下属;狱史在受到上级(郡卒史)指令时,可以讯问县丞,地位也十分特殊。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规定:不是史的儿子,不能到“学室”去学习,“犯令者有罪”。又规定:下级小吏即使会书写,也不能从事史的职业(“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72]那么,秦时的史基本上是世袭的,只有父亲是史,儿子才能进入学室去学习,也才可能在长大以后获得做史的资格。
“讽籀书九千字”,应当是在九千个字里任意选择,要求考生用籀文默写出来。掌握九千字,应当是秦汉时吏员考试的基本要求。
按照书写的材料,秦时官府文书主要有“牍”与“牒”两种。牍就是木方,或木片;牒则由若干支小木片或竹片编连在一起。
令史的本义是令的史,即县府长吏的秘书。虽然也称为“史”,但令史和一般的史实有着本质的差别。
喜做令史,却一直在自己家乡安陆和离家不远的鄢县。他的专长,应当是熟谙律令(喜墓所出的诸多法律文书,有相当部分并非喜手书,很可能是他父亲抄录的,喜家,或者就是一个律令世家),他在“治鄢狱”之前,在安陆与鄢县担任的令史,很可能是“主律令”的令曹的令史。
喜墓所出秦简《封诊式》第一条题为“治狱”,讲述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要善于利用各种记录(“能以书”),从口供中追踪线索(“从迹其言”);不用拷打而察知涉案之人与案情,是为上策,刑讯乃下策,它可能导致错案(“有恐为败”)。
实际上,丙并不带有“毒”。在这个案子里,里人都排斥丙,要求将之处以流放之刑,实际上是“里共同体”中大多数人对于边缘人的排斥。
实际上,治狱令史(或狱史)职责的重心,也是案件的侦破、调查,定罪量刑主要由县廷长吏做出决断。
始皇帝应当不会知道喜。伟大的始皇帝与一个普通的小吏之间,实在有太远的距离。但秦始皇知道,帝国权力的行使与运作要靠包括喜在内的无数官吏。
能够利用民众的欲望,政治体制就可稳定地建立起来(“掇民之欲政乃立”)。统治者内部没有间隙,被统治者即使蠢蠢欲动,也将无济于事[“上毋间阹,下虽善欲,独可(何)急”]。
《为吏之道》与《治事》的思想内涵杂糅了不同的思想流派:强调官吏要正行修身,宽容忠信,君惠臣忠,父慈子孝,乃为政之本,与儒家的政治理念相同;而关于“操邦柄,慎度量”以及“邦之急,在体级”的说法,似乎又更倾向于法家。也许,在治国方略方面,法家的影响要大一些,而在基层治理方面,则似乎没有明确的思想倾向。
喜明习律令,又在鄢县审理刑狱多年,却并未晋升为卒史,而只是被聘为郡府的属,除了没有侦破审理大案要案的机遇,或者更因为他只是一个普通的小吏罢。
诚然,喜只是秦始皇时代一个非常普通的小吏。
书评:《喜:一个秦吏和他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