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读之前其实挺期待的,以为这跟《祥瑞:王莽和他的时代》、《漫长的余生:一个北魏宫女和她的时代》、《活在洪武时代:朱元璋之下小人物的命运》、《喜:一个秦吏》等专题史一样有趣。不过事实是这基本上是我这两年唯一一本跳着看完的书了,太枯燥了,基本是把参考资料翻译之后原样照搬过来了(其实《喜》也有这个毛病),只能说这水字数的样子太像是毕业论文了。
本书对于书吏衙役的介绍可与《活在洪武时代》相辉映,整体对于胥吏们在政治系统与社会生态中的地位描写让人耳目一新:书吏衙役们的行事仍然遵守一套 “影子规则”,民众也不是像电视剧一样对胥吏们敬而远之,而是在生活中与之有密切的互动,这也是王法不及之处的必然,而 “贪得无厌”、“道德低下” 的评论往往是上位 “官” 们对于 “吏” 们刻板的指责,也体现出了言必称孔孟的官员们对底层政治生态的疏离陌生。
不过从第三章开始,全书行文的论述过于沉溺于家长里短鸡毛蒜皮,抽象框架过于薄弱,基本就成了四川巴县历史资源的原文拷贝了,殊是无趣,后边的内容也都跳着看完了,圈出来了一些值得多看几遍的章句,放在原文摘录里了。
原文摘录
中文版序
我的发现(而且我至今仍相信这是本书最主要的学术贡献)是,在那些支配着清代县级政府行政的成文法规的一旁,还存在着另一种因正式制度无力满足地方政府运作之实际需求而产生的非正式制度。由于这种非正式制度存在于正式法律的界限之外,在定义层面上它就是“非法”的,因而也是腐败的。不过,就算它是一种腐败,它也是一旦消失就会令清代地方政府无法运转的一种腐败形式。
英文版序
尽管这些历史大事对于中国历史的轮廓及清政府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命运有很大影响,但从巴县衙门吏役们的角度来看,那些历史大事与他们日常的工作方式基本上无甚直接关联。
第一章 非法的“官僚”们
官员与衙门吏役之间在社会地位方面形成了一道裂痕的同时,又发展出另一道专业方面的裂痕,而后者在中华帝国往后的岁月中将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
虽然书吏与差役们通常被人们鄙视为唯利是图的贪墨之辈,但生活在中华帝国晚期的评论者们承认,吏役们所拥有的专业技能及其对当地情况、习俗和百姓们的熟悉,对于维持地方行政运转而言至关重要。
北宋时期王安石在11世纪时的变法,虽然在很多方面皆归于失败,却通过在国家行政的范围内规定了为数更多的任务,从而大大增加了县级政府的工作量。因而,当北宋朝廷在为落实关于衙门经制吏役额数的法令规定而念兹在兹之时,县级政府的实际工作需求,正在迫使知县们雇用远超朝廷所明文规定的衙门经制吏役额数的办事人手。
唯有超越那些正式的行政架构及其表达,我们才能真正看清这一地方行政制度。易言之,我在这里所关注的,并非地方政府应当如何运转,而是地方行政事务实际上是怎样运作的。
由于官方正式规定的地方衙门经制吏役额数少得可怜,以至于根本无法满足地方行政事务处理的各种实际需求,故而知县不得不经常超出官方规定的经制吏役额数而雇用一些非正式的办事人手,却又无法对这些人施加有效的控制。
正如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所指出的,将意识形态面具予以合法化,能够掩盖并有助于产生一种当权者及其统治对象对强制性权力的共同误识(misrecognition),亦即强制性权力会被置于一种认知架构或世界观当中,而在后者那里,对权威之顺从被描述成是自然的、正确的和合乎正义的。
不管朝廷的官员们可能会怎样看待它们,在地方层面,这些非正式的规则以一种惯例性行政法的独特方式发挥着作用,并且常常在吏役内部发生争端时被他们呈给知县作为后者据以裁决的参考依据。
更进一步来说,虽然裙带关系和拉帮结派的行为经常被用于破坏衙门中那种由非正式的规则和办事流程所构成的制度,但它们更多时候是被用来形成和落实那些非正式规则。
我们将清代县级政府视为一处其中上演着各种协商、交易和竞争的场所(area),而不是将其看作国家与社会在此发生互动的清晰分界线。
我认为那些关于清代地方衙门吏役们皆属贪腐之辈的形象刻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真实描述,而宁可将它们看作各种利用正统的儒家观念以达到不同目的的话语策略。
巴县知县这一官职在清代被朝廷定为“要缺”,因为巴县符合那被用来划定全国州县之官缺等级的四字标准当中的三个:“冲”,意指此地乃是商贸往来的通衢要冲;“繁”,意指此地政务繁重;“难”,意指此地暴力犯罪之徒所在多有。
第二章 书吏
由于学术界关于衙门书吏的既有研究大多都是基于朝廷各部的公文书汇编和正式法令中对这些人的描述,我们对这一社会阶层人员的认识,常常受到那些处于大清帝国官僚行政层级最顶端的官员们的看法之束缚。
巴县衙门由十个不同的“房”组成,它们分别是吏房、仓房、户房、礼房、盐房、兵房、刑房、工房、承发房和柬房。
除盐房和柬房外,巴县衙门其他各房的书吏们又被分为三班,分别被冠以“清”“慎”“勤”作为班号。各班每三个月轮换一次,每次轮换之时,前一班的书吏均须将所有的文书、案卷和印信都移交给后面轮值的那班书吏。
办案的极度重要性,源于如下这一事实,亦即与其他那些经济回报微乎其微甚至根本无费可收的行政职责不一样的是,办案这一工作涉及在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从各方当事人那里所收取的各种费用。
尽管存在着这种旨在通过限制典吏的服役期限来防止这些人在衙门中根深蒂固地久踞该位的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典吏们仍然大多来自那些正在衙门服役的人员。
许多省级官员和朝堂上的中央官员都将各地方衙门中书吏人数的增长归咎于书吏群体当中愈演愈烈的腐败之风、结党营私和用人唯亲,以及州县官们对此缺乏警惕。上述这些因素,毫无疑问在其中起到了部分的作用,但我们也应注意到19世纪后半叶地方政府日益增多的政务负担所造成的各种影响。
巴县衙门各房内部的竞争,源于前述那种“应差”和“办案”的区分。应差只能给承办此类任务的书吏带来相对而言很小的经济回报,而办案则是所有书吏所仰赖的主要收入渠道。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书吏皆出身贫寒或没有其他的工作机会选择。换言之,书吏通常是自己选择成为书吏。
在19世纪,人口增长的压力和科举考试中相对固定不变的录取名额,催生出了一个被迫寻找其他谋生手段的读书人群体,而且其人数规模在不断扩大。
与其说书吏们将其受雇在衙门里工作看作是万不得已之举或者一种能够借此快速敛财的渠道,毋宁说他们将这视为一种能养家糊口的营生方式,以及一种基于能够长期任事并从中获得可持续收入的合理预期而做出的生计选择。
借由默认书吏们在内部惩戒和争端处置等方面拥有实质性自主权,巴县知县们同时赋予了书吏们一种其作为拥有自我约束能力的工作群体的正当性。
如前所述,招募新成员的权力,主要是在巴县衙门各班的典吏手中,也正是这些典吏向其房内的新成员收取参费。虽然这些钱在名义上是被用来贴补该房的办公费用,但实际上,它们经常是被该房典吏收入私人囊中以作为对其愿意保举该新人的一种酬谢。(156)而现任的经书们常常将其所在房内的招募新成员之举,视为对自己被分派到那些有利可图的任务的机会造成了侵蚀。在这种情况下,典吏与该房那些现任经书之间就会发生经济利益上的冲突。其结果是在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内在的紧张,并经常酿成公开的冲突。
现任经书们常常通过各种方式,努力削弱典吏所拥有的那种可以随心所欲地增募新人的权力。具有反讽意味的是,在其所做的那些试图限制更多的人手进入巴县衙门承充书吏的努力当中,现任经书们援引了那道禁止超过朝廷所定经制书吏额数而雇用超编人手的正式法令,而他们自身受雇在巴县衙门中承充非经制书吏这件事就是对上述法令的直接违反。
即使当书吏的社会地位在宋明两朝急剧下降时,低级功名的拥有者和地方上那些权势人家的子弟们将书吏之位作为逃避其他异常繁杂的劳役之手段的情况,也并非鲜见。事实上,直到晚明时期的一条鞭法改革和清初将劳役货币化且与田赋合并一块征收的改革之后,书吏们的工作才正式沦为一种“差役”。
当那种关于家境贫寒的陈述被用来暗示道德品性时,它就承载着如下这种言下之意,亦即倘若能够一直保持着这种操守,则必然将会获得金钱方面的回报。
巴县衙门的书吏们显然也缺乏与职业化工作相关联的许多要素。这些要素包括:从先前的正式学习中习得了一套抽象的理论,以帮助从业者在各种具体的环境中应付自如;该职业及其从业者们的权威在社会上受到广泛的尊重;建立起了一个拥有法律权利的专业化组织,这个专业化组织既对其成员们的行为加以约束,又维护该职业的整体利益。
第三章 家人、朋党和派系
如果此类纠纷被闹上公堂,那么吏房将要负责安排堂审,以及记录堂上众人所有的证供。另外,吏房典吏通常还牵头举荐各房新任典吏的人选,并为他们作保。
与其根据这些纠纷推断说亲族关系网络始终是对巴县衙门内部那些房规的一种腐败践踏,我们还不如将它们视为巴县衙门内部那个社会性世界之基本构造的组成部分之一。
鉴于典吏需要为其所在房内所有下属之所作所为负责,他当然愿意将一些欠自己人情的新人招募进其所在的房里工作。而且,这样做也可以为该典吏引入支持自己的骨干成员,无论是当他自己在该房内的权威受到威胁时,还是当他自己被人指控滥用手中的权力时,该典吏都可以要求这些新人与他站在同一战线并提供帮助。
出身同一宗族的成员可能会形成一个核心,而其他一些与他们并无亲族关系的同事也可以加入进来。又或者,一名高级别的书吏可以将一群受其庇护的其他书吏聚拢在自己身边,即便当这位庇护者离开后,此派系还继续存在。另外还有一种方式是,那些差不多是在同一时期被招募进巴县衙门工作的书吏们抱团取暖而相互支持。
基于忠心与义务而缔结的人际关系网络,并不总是意味着对规范的背弃。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反而在那些不被官方正式法律规定所涵盖的地方行政实践中构成了一类特别的规范。
该群体领袖的个人品行通常会成为众矢之的,因为他的个人品行将会被引申开来认为可以反映出他所领导的那个群体的整体品行。
第四章 差役
如果说官员们对书吏们抱持着相当程度的怀疑态度的话,那么他们对差役们的态度则可谓经常表现出公然的敌意。
巴县衙门中的差役们,并非如同居于庙堂之上的官员们所想象的那样乃是蛇鼠一窝的恶棍。事实上,他们是作为一个总人数非常庞大且其内部高度层级化的群体在运作。差役们之间不仅各自所拥有的权力大小不同,而且还根据收入的多少、工作稳定性程度乃至于内部地位的高低而彼此进行区分。
就像书吏们那样,巴县衙门的差役们在办案过程中所收取的那些规费至关重要。它们不仅是用来筹措差役们执行任务时所需各项开销的一种手段,而且同时也是差役们获得其个人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
事实上,清朝中央政府那些用来控制衙役的法令规定,绝大多数都是照搬自《大明律》中的内容。
尽管官方对衙役们心怀成见,并且社会大众一贯将承充衙役视为贱业,但是在清代,越来越多的成年男子发现衙役这份工作的收入颇为可观且有安全感,于是将其当作一种富有吸引力的长期工作方式。
但是书吏们却并不需要像差役们那样更名的事实,说明了差役与书吏的地位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二者之间的差异,也体现在差役们所使用的语言上面。在其呈交给巴县知县的报告或禀状当中,差役们通常会卑微地自称为“蚁”,此外他们还要使用一些敬语,例如“跪禀大老爷台前,为禀”,而书吏们在向知县呈交类似文书时则不使用这些用语。
第五章 不当的联盟与知县的手下
巴县衙门差役们在其所在班内的排名、所享有的权威及服役时间的长短,不仅取决于那些被标准化的惯例性做法,而且还仰赖于对其所在班内的权术斗争的敏锐洞察,以及结成各种人际联盟与责任关系网。
我们也已发现,那些关于差役招募、业务训练、内部晋升、惩戒方式,以及争端解决等方面的非正式规则,常常会挪用正统的儒家话语作为支持,以此来证明衙役们是一群努力工作且安守本分的公人。
然而与书吏们不同的是,差役们主要是在衙署外工作,因此很难在他们惯常的收取规费之举与彻底的勒索钱财行为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更不用说对此加以规范了。
知县在此方面所面临的那种两难困境,部分是由于朝廷按照规定下拨的经费与所设定的地方衙门经制吏役额数在实践中皆不敷使用等结构性缺陷所造成的结果。
我们也不应该就此得出结论认为,县衙的公堂只不过是向当地百姓榨取财源的一个摆设而已。因为知县在关心赋税征收的同时,还要避免被其上级认为自己在监管手下差役方面处置不当或玩忽职守。再加上清代官场当中普遍存在着认为差役们惯于作奸犯科的近乎本能反应式看法,巴县知县在处理此类事件时不得不小心翼翼。而这就为当地民众提供了一种有用的资源,可以用来抵抗粮役对其提起的那些欠缴钱粮的指控,而不管他们自己原先的那种拒交钱粮之举是否已干犯法纪。
第六章 司法的经济因素
案费一直都是清代地方政府的财政基石之一。从那些被状告到知县那里的案子中所收取的案费,为地方衙门的许多行政运作提供了经费,并且还是书吏和差役们借以维持自身生计的一种可靠经济来源。故而,在地方层面上,案费的收取并非一个其中满是腐败且鲜为人知的世界,而是县衙的公认特征之一。
与清朝官员们所说的相反,衙役们所收取的各种陋规的数额并非“高不可攀”,不足以阻止民众在其“细事”纠纷通过非正式的调解方式加以解决失败后告到知县那里。
围绕办案引发的纠纷,乃是巴县衙门各房各班内部,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发生摩擦冲突的最主要原因。
当巴县衙门的书吏和差役内部发生争执时,最初的解决方式是提交给由衙门各房各班头领们组成的调解机构即议事会议进行处理。如果该纠纷在议事会议无法得到解决,那么吏役自己才会向知县呈交告状。知县收到告状后,要么立即做出裁决,要么下令对该事件做进一步调查,要么将该事件发还给议事会议命其再加斟酌处理。
在所有这些公开针对衙门吏役贪腐所做的修辞性谴责的背后,潜藏着一种非正式层面的实践。在这种非正式的实践里面,上述那种县衙行政运作赖以展开的实际需求催生出了一个空间,而那种严格来讲属于非法并因而经常受到谴责的案费收取制度,则被作为地方司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并在这个空间当中得以一直维系下去。
第七章 不可或缺之人的正当性
清代官员与精英们针对吏役收取案费的行为加以夸张描述,其本身应当被视作一种试图以此来阻吓百姓不要再动辄到衙门打官司的努力。
这些惯例性做法在清代衙门当中的存在本身,可被视作是对它们运行于其间的那些广阔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一种回应。
各级地方政府当时利用各种法外的办法增加财政收入所取得的成功,遮蔽了进行任何体制性结构改革的需要。
本书前面几章当中所描述的那些非正式行政方式,为清朝所有的县衙提供了足够的延续性、稳定性与灵活性,从而使得知县们能够履行他们的基本职责,并让中央政府感到满意。由此,地方秩序通常能够得到维持,而绝大部分的钱粮赋税也能按时上交朝廷。因此,当偶尔有某位知县或省级官员抱怨自己可利用的资源太少时,往往就会被解释为是该官员自身能力欠佳、勤勉不足或品德有缺,而不是被看作意味着需要对原有的那套正式制度加以彻底改革。如果说正式制度的所谓健全在很多方面实际上都是幻觉的话,那么即便如此,它仍然是一种容易被维系下去的幻觉。
到了19世纪末,地方社区与行政人员之间在法律之外展开非正式互动的各种模式,当时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架构的组成部分之一。在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重建政府的过程中,这些模式并未被加以明显改变。相反,辛亥革命破除了对衙门吏役与私人个体将各种地方行政资源挪为己用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最后一些残余因素。伴随着帝制时代的寿终正寝,这个舞台于是被设置为迎接一种权力更加分散且分权更为彻底的新支配形式的到来。
书评:《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